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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服刑决定的上诉性

在本专栏之前发表的文章[1]中指出,重复不当付款诉讼中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在最终且不可上诉后,通过文章中规定的判决执行程序来执行。 CPC 第 534 条及以下条款,最终将根据 CF 第 100 条的规定履行付款指令 (precatório)。 尽管遵守针对公共财政部的判决的程序往往会产生仅仅“调整”量子破坏者的行为,但人们不能忽视公共财政部质疑提交人的“可执行主张”的特权,可能争论《刑事诉讼法》第 535 条中详尽列出的事项的场合。 如果对判决的遵守存在质疑,“对被告提出的问题建立了真实的认知活动” [2],法院将通过该认知活动分析推论理由并判断经济索赔,从而能够接受全部或部分,导致可能驳回请求、部分有效甚至完全有效的反对的声明。

由于《刑事诉讼法》第 1015 条规定,在判决执行阶段做出的中间决定可适用上诉,而且《刑事诉讼法》第 1009 条和第 203 条第 1 款规定,作出决定的行为,结束知识阶段或终止执行是判决(可通过上诉进行攻击),对用于挑战评估挑战期间可以记录 泰国电话号码表 的不同类型决策声明的资源存在疑问遵守针对公共财政部的判决。 为了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呼吁特别上诉1.698.344/MG中规定的指导,该指南认识到上诉是攻击反对意见充分成立并导致灭绝的决定的适当资源。遵守程序、判决以及中间上诉是面对毫无根据的决定和质疑的部分有效性的适当补救措施,在这些情况下,将在这些决定的范围内处理判决的履行。 我们愿意相信,这种理解的合理性与《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内容有关,该条第1款和第2款定义了判决和中间决定的概念。第一仓(句子仓)内有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对应的宣告,具有结束认知阶段或消灭执行的效果。在第二个容器(对话者的容器)中,排除了句子概念未涵盖的其他决策行为。



在此规范前提下,可以看出,《STJ》将遵守刑罚质疑的完全有效性等同于执行的完全消除,正如《刑法典》第 924 条第三节和第 203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那样。因此,CPC将这一决定行为归结为判决性质,这本身就证明了上诉的处理是合理的。这无疑是典型的在考虑刑事诉讼法第535条所列问题时有权撤销可执行请求、终止执行程序、从而对上诉提出质疑的决策表述。 。 并且因为它承认(STJ)质疑的部分有效或毫无根据的决定并不终止对判决的遵守,所以它将其视为中间决定,因此可以上诉。 我们认为,这一理解解决了对于服刑质疑判决可能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决策声明适用哪种上诉的问题,尽管上述援引的 STJ 先例并未穷尽所有内容。判断是否符合句子的挑战时可能验证的决策变量[3]。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执政官的指导方针是,只能针对完全消除纳税人对公共财政“执行”索赔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果判决没有完全取消遵守判决的程序,无论是因为反对意见已被部分接受,还是因为可执行的主张已部分受到质疑,建议提出中间上诉,因为属于所谓“中间决定”类别的决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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